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补充规定
校纪字〔2018〕1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2015年9月,学校纪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校纪字〔2015〕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了规范。2016年上级印发了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文件,为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现就《规定》中的部分事宜明确如下:
一、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二、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等角色。如代表单位参加,要向纪委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方可参加。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邀请参加婚礼的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婚嫁一方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80人(按10人一桌共18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婚礼标志车队或殡葬标准车队使用私车或租用车辆要控制在6辆以内。
四、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学校纪委办公室。
五、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前事后“双报告”规定。
六、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30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校纪字〔2014〕3号)废止。凡不按照规定程序主动申报、备案而违规操办者,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委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