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校内制度>>正文
 
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2009-05-20 00:00   纪委办 审核人: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

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纪字〔2009〕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拟提拔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的意见》(冀纪字〔2008〕11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委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拟提拔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的意见》(冀纪字〔2008〕11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条 考试对象是学校党委管理的拟提拔为处级领导干部(包括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正、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辅导员和后勤总公司经理、副经理)的人选。

第四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考用结合、以考促学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河北科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试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员组成。学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试内容

第六条 主要考察拟提拔对象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政纪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考试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内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部署要求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考试命题及考试形式

第七条 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命题,建立试题库,每年更新一次。每次考试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卷。

第八条 考试题型分填空题(10个,每题2分)、单项选择题(10个,每题2分)、多项选择题(5个,每题3分)、判断题(10个,每题2分)、简答题(5个,每题5分)。每张卷总分100分。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第九条实行开卷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90分钟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成绩按试题的标准答案确定。

第五章 考试程序

第十条 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在公示期间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由考试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应考人员,统一参加考试。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阅卷,并于3日内将考试成绩告知应试者本人,并报学校党委。

第六章 考试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作为提拔的重要依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一年内不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党委组织部载入应试者个人档案。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实行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必须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抄袭他人答案,不得与他人讨论、交流考试答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失职或泄密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主办: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有关说明:本网站引用的文字、信息、图片、音像资料等仅用于对本校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宣传、教育,
       请读者勿再次转载、链接,否则引起相关法律责任由转载、链接者自负。在此,对提供信息的相关网站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