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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纪律是治本之道
2020-05-08 09:3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审核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时期,我们党进行了一场党心民心所向的反腐败斗争。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攻坚战、持久战中,我们党高度重视纪律这个战无不胜的法宝,用好这个长期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强大武器,显示出自我纠错的超强能力和政治信用,通过作风建设(“八项规定改变中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纪律建设(“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现了“精准反腐,清淤排毒”,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带来原创性贡献和世界级表现。值得深思的是,纪律建设在这个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斗争实践中如何定位?应当发挥什么作用?认真学习王岐山同志近期重要讲话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啄木鸟精神严格执纪》等文章,促使我们回归管党治党“原教旨”,以正风肃纪、阻遏腐败的新成效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支撑。

 1 执纪观:“以纪律人”在前,“以法律人”在后

王岐山同志强调:“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密切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把纪律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纪律与法律,一字之差。从词源本意上讲,纪律是“以纪律人”,法律是“以法律人”,两者有共性也有不同:

第一,纪律针对特定人群,法律针对非特定人群。纪律是党的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体现全体国民意志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非党员不见得必须“遵纪”,但却必须“守法”。因此,纪律更具对象感和指向性,纪律缺失的主体责任更明确。换言之,有纪不执,账马上就能算到党组织头上。因此说:纪律检查工作就是政治。我们必须把握纪律建设的“树木和森林”,用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脑子都是违法案件,只知法律、不知纪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第二,纪律标准高但“破纪”成本低(如批评教育),法律标准低但违法成本高(如刑事责任)。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底线要求不同,纪律有明显的“道德硬化”特征,即把非法律调节的道德规范转化、固化为纪律。如通奸、不作为等“不违法”,但却“于纪不容”。这正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所在、纯洁性的本源所系。但“道德审判”总归缺乏法庭审判的强制性,纪律容易产生“软约束”负效应和“破窗效应”,人们等到违纪“累至违法”才会发现错得太远。因此说: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如果错把法律当作尺子,任由党员干部在法律和纪律之间作“自由落体运动”,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第三,纪律以个体和组织信仰做支撑,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不论纪律还是法律,最终“落地”靠两条: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但法律不以个体信仰作前提,如遵守法律并不分公民信不信教、信不信神,主要是“他律促自律”的过程。纪律恰恰相反,是公民选择某种信仰后自愿服从的结果,更主要是“自律加他律”的行动。如政治纪律附着了政治信仰,是极具中国特色、中共特点的纪律规范。因此,如果党纪不彰、执纪不严,不但是个体的悲剧,也是组织的悲哀,因为个体要为违纪行为付出代价,组织也会被动“买单”,使政治信用和组织信仰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如果“错把法律当尺子”,把所有党纪问题都最终归结为法律问题,违纪问题都等到违法后再处置,将在执纪策略、观感和后果上面临极大被动。纪委“必须回归本职、回归‘原教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这种“捡了西瓜,不丢芝麻”的新执纪观,正是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思想基础和实践指针。

2 治党观: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就要让纪律和规矩挺立起来

“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党就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从上述差异性分析可知,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才能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不竭的内生动力,才能在依规治党全过程兑现零容忍反腐的政治承诺,才能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正确政绩观落到实处。由此,我们才能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起点,不断夯实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和“纪律强党”的实践基础,使从严执纪成为从严治党的现实载体,解决好“用纪律怎样治党”这个事关长期执政、长治久安的战略性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我们党执政前后“以纪治党”的得失。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恪守“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创造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强军制胜的奇迹,开启了以西柏坡“六条规定”进京“赶考”的历史,用行动证明“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吸取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恢复重建中央纪委并确定其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强调“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1982年十二大修改党章时专写“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规定纪委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他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执行情况,成为现行党章中纪委“三项任务”的“法源”。此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泥沙俱下,贪贿奢靡之风泛起,我们党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从指导思想看,1993年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反腐败先要治标、兼顾治本;1997年十五大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2002年十六大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之后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2007年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但在工作实践中,纪委战线过长、职能发散等问题渐露端倪。从组织机构看,从1993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1996年启动巡视到2002年派驻机构试点,整合力量是主题主线,但因外部环境变化、内部主业泛化等因素制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实证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防止背离“原教旨”倾向,万变不离其宗,始终是管党治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第二,科学把握长期执政条件下治党执纪的有利条件。与“短期执政党、分期执政党”靠外部监督不同,中国共产党是在社会主义大国长期执政的责任主体,必须以党内治理带动国家治理,以党内监督带动社会监督,走自我纠错、自我净化的拒腐防变新路子。从现实环境看,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呈现“双笼+双治”特征:“双笼”即中国既有“法律之笼”又有“纪律之笼”;“双治”即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齐头并进,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从严执纪、依规治党须从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来谋划推进。从实际工作看,纪律是长期执政党的“品牌资产”,是赢得人心的“政治保险”。不断巩固执政地位既是最大政治需要,也是最大政治优势。拥有长期执政权,就能让纪律发挥管党治党的“核威慑”作用。如参照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将严肃党纪与党员政治生命、从政生涯挂钩,使守纪者得褒奖,延长政治生命、加宽加长从政生涯;令违纪者遭惩罚,无期或有期剥夺政治生命,收窄缩短从政生涯。这是依规治党的题中之义,也是让纪律挺立起来的关键之策。

第三,认真总结当前以执纪创新管党治党的有效经验。“纪律审查也要服务于目标任务,创新方式方法,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实践证明,回归主战场和“原教旨”,用纪律说事、让纪律管事,既能对少数人的严重违纪问题形成“末端”打击,又能及时治理大多数轻微违纪问题。如作风的背后是纪律,通过作风建设“治标入微”,不仅增强了党纪的存在感,也“复苏”了多数人心中对党纪党规的归属感。此外,断崖式降级的执纪方式,已产生剥夺“政治生命”资格刑的强大震慑。应当看到,严肃纪律对长期执政党的政治意义、政策价值,亟须在实践和理论上沉淀总结。

3 治本观:全面从严才能彰显执纪的治本功能

王岐山同志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在当前的正风反腐关键阶段,“纪律治本观”的提出,是对“治标赢得治本时间”方略的深化,对于既抓大要案、也抓小违纪,既管极少数、也管大多数,抓大不放小、抓多不放少,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说到底,纪律挺在前、执纪必从严,才能更好地治党,更有效地治本。

第一,树立正确的“标本观、治本观”。在关于反腐的误解歧见中,对标本关系的认识偏差屡见不鲜。如有的认为纠风、惩治、监督只能“治标”,教育、制度、改革才是“治本”,殊不知“急则治标,缓则治本”,标和本是整体,没有无标之本,也没有无本之标;有的认为治标不如治本,反腐最终靠治本,错就错在把创设制度和执行制度割裂开来,把理念教育和行为教育割裂开来,人为导致“制度越多越被动,教育越多越没用”;有的认为治标成本大,治本代价小,殊不知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概言之,这些错误认识舍本逐末,忽视了制度的生命在执行、纪律的效力在落实,干扰从严治党、从严执纪,必须摒弃之。

第二,治本有效性来自执纪全面性。“纪委就是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对执纪角色深入浅出的阐释。首先,纪委不能停留在“末端打击”,须对违纪行为全过程精准防治。公检法是“案出人动”,如果纪委坐等大要案甚至主观“养案”,等于降低了工作要求和履职标准。因此,“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真正管住纪律”,就是纪委“三转”深化的方向。其次,“纪律就要管全部”,不能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权“缩水”为办案权,必须实现纪委职能全方位回归。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办案位列第三,既不能用另外2/3代替这个1/3,也不能用这个1/3代替另外2/3。党纪严于国法,都到惊天大案再出手,无异于拉低纪律标准、推后纪律防线。特别是不能把纪委办案和公检法办案画等号,“以纪代法、以法代纪”都要不得,因此现在强调发现干部违法线索尽快移送司法。此外,公检法履职所据之法律的论证和修法周期相对较长,纪律建设步子更快,强化立行立改,看准了就可“亮剑出手”。多出台管用有效的“小微制度”,不必都到党章党纪“大修”。

第三,深化固化行之有效的“新治本”实践。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作风建设中有纪必执、有违必究,在干部监管中小病快治、有错即纠,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在纪律审查中凡腐必惩、除恶务尽,以零容忍立场“清陈腐、除旧疾、治病树、拔烂树”,以“不敢腐”的高压倒逼收手收敛。实际上,这就是在努力“把纪律立起来,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这条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就是在用“不敢腐”倒逼“不想腐”。下一步,应扭住阻遏腐败蔓延的目标不放松,强化全面从严执纪的治本功能,可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五大主体责任抓深化,即治本要治人,关键是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如做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用执纪防线“屏蔽”不廉不诚者;治本要治事,关键是提升正风反腐的受益感,让人们在民生领域和公共服务中感受实惠;治本要治权,关键是以“清单管理+网络监督”的开放执纪模式,让动辄则咎成为常态;治本要治风,关键是改变行为习惯,树立新风新规;治本要治心,关键是增强纪律的存在感,促使做人做事有底线,形成敬法畏纪、遵规守矩的政治新生态,等等。

总之,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一堆制度不如一次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执纪就是最大的治本。各级纪委 “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则应是少数”,这是在零容忍高压不变的基础上,摆脱所谓“越反越腐”困局的出路和方向。

(高波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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