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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2013-07-08 00:00   监察处 审核人: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校监字〔2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冀教监〔2012〕1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招生工作包括:硕士研究生招生、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继续教育招生以及受省考试院委托承办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等。招生管理部门主要指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共同维护学校招生工作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招生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维护广大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为做好招生监察工作,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非常设机构),接受各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校纪委、监察处的领导,负责全校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学校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监察处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干部和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参与招生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对学校各类招生章程的编制进行审核,对录取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暨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和考试法规、政策和纪律问题的投诉与举报,督促或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和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命题、考风考纪、评卷登分、新生录取(录检、投档)及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对统招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考试院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受省考试院委托承办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考试的程序、人员安排、考试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考试结果的公示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各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送达有关文件材料,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也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学校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相关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考试、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省厅纪检监察部门和招生领导小组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录取工作结束后15日内,要将招生录取监察工作情况上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招生考试现场实行封闭制度。在招生命题、评卷、登分、录取现场,除视察招生考试工作的上级领导、招生和监督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考试场所。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立工作档案制度。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监察日志。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招生监察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8058540和举报信箱——jiwei8540@126.com,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考试挂钩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四)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制度的。

(五)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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