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纪[2005] 3号 签发人:宋绍富
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的实施意见
各系(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现就我院严格制止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5年我院继续稳定学校收费政策,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代收性、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品和运动服由学生自愿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乱收费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纪委、监察处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全院制止乱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
(二)大力推行“阳光收费”工程。 推行“阳光收费”,把收费政策交给学生,收费行为要规范,公开透明,相关部门要将收费标准和依据公示,做到“学校明明白白收费,学生明明白白交费”。
(三)根据冀治教办[2005]1号文件规定,2005年9月4日至17日为我院“教育收费政策集中宣传活动时间”,学院将按照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和公示,收费政策变动的,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校所有收费都要先公开公示,后收取;没有公开公示的,不得收取。切实增强我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学校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上缴院财务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