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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是什么?
2020-04-17 16:5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人: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并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就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提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汇聚反腐败斗争强大合力,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则》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这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性质、职责的准确定位和高度概括。《规则》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这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政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明确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基本内涵和完善执纪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体制机制的基本要求。

  为落实“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体推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依纪进行纪律审查,又依法进行监察调查。除本条规定之外,《规则》还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监督执纪各环节与监察执法相关程序规定的有效衔接,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促进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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