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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50) |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如何对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
2020-06-16 17: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人: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是内部自我监督的体现,目的就是强化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分管领导”一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分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的领导,分管领导不仅要对录音录像进行检查,也要对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承担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通过调取录音录像资料,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审批手续、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材料等方式进行监督。通过这些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管控风险点,防止出现将被审查调查人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中止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打骂、非法取证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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