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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校辅导员的“生财之道”
2020-07-02 10:01   来源:检察日报 审核人:

  内蒙古一高校辅导员把“国家奖助学金”“实习生管理费”作为自己的敛财工具,在腰包渐鼓的同时,他也踏进了自己挖的陷阱。4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以受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1年5月,郭某成为一名高校临时聘用人员,随后曾任代课老师、教务员、辅导员等职务。2013年9月至案发时,郭某一直任某系辅导员。作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纽带,郭某本应该承担起立德树人的重要职责。然而,当看到辅导员的权力空间后,郭某就动起了歪脑筋。

  在看守所接受办案检察官讯问时,郭某承认辅导员在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对其分管的各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出的人员名单,具有审核权和一票否决权。2016年至2018年期间,郭某利用担任辅导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其分管的部分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017年至2019年,郭某负责联系学生的实习单位。郭某与其系主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实习单位以“实习生管理费”名义所送的钱款共计11.2万余元,郭某从中非法收受4万余元。案发后,郭某后悔地说:“以前学生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但当收下第一笔钱后发现没什么后果,胆子就越来越大了。我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声誉,而且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2019年12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3日,通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作为高校辅导员,肩负着管理学生、教育学生、引导学生的重大责任,理应带头遵守法律,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但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评定学生申报奖学金、助学金过程中,非法收受管理对象钱款,并与其系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以“实习生管理费”名义向实习单位索要回扣,既侵害了学生权益,也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对教育事业造成严重危害。

  在法院公开审理郭某受贿案时,霍林郭勒市的部分党员干部旁听了庭审。“作为人生路上传道授业解惑的领路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为了一己私利毁了声誉,郭某的经历带给人们太多沉重的警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一定时刻提醒自己,莫存侥幸和贪念,莫以恶小而为之,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做人。”走出庭审现场,一位党员干部发出这样的感慨。

(讲述:李海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整理:沈静芳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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