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校纪字〔2016〕7号
第一条 根据纪检监察工作“三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集中力量抓主业,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委、监察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定位,依纪依法对学校党政、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加强程序性监督是指纪委、监察处将监督检查工作放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程序的监督上,改变以往简单参与过程,替代相关部门行使监督职能的工作方式。监督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权责一致、违规必究的基本原则,致力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程序性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采取事先备案、专项检查、现场监督、跟踪督查、查阅资料、暗访、列席会议等方法,对工作程序是否合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程序监督。重点对各级领导班子研究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程序;
(二)是否形成准确、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存档或形成会议纪要;
(三)是否履行必要的公开程序。
第六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职称评审等工作,主要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操作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七条 纪委、监察处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监督工作,对于不按照或不正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情节轻微的,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和发放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派遣监督人员要落实相关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在监督中要依纪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做到不包办代替,不干预被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