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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011-10-17 00:00   纪委监察处 审核人:

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冀教工委〔2011〕10号)要求,现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自查自纠;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的纪律,如实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登计表》和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请分别于10月21日和11月20日前报校纪委监察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至jjs8540@126.com

附件:

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略)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教党〔2011〕2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通知如下:

一、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八、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九、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直属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请将自查自纠情况、各校建立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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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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