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有效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批评告诫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全市的县(处)级和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批评告诫应遵循以下原则:警示教育为主原则;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原则;依法依纪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自我批评。
(一)被纪检监察机关初核了解,问题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二)群众举报存在违反《廉政准则》问题的;
(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近亲属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的;
(四)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受到网络等媒体曝光的;
(五)公务活动中收受无法拒绝的礼品和礼金未及时主动上交的;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七)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也可邀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市级分管领导参加。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说清事实,自我认识问题,深刻检查,严肃进行自我批评,提出具体有效的改进措施。班子其他成员要严肃地开展批评,帮助认识错误,提出促其改正意见。被批评告诫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诚恳接受批评,虚心听取意见,切实纠正存在问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自身存在的轻微问题除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自我批评、自我纠正外,也可向同级或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说明问题,承认错误,做出检查。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纠正错误的,应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表),由本人签字,同时写出检查整改报告,并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记录一并存档。所在党组织要在事后十日内将情况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主动进行自我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存在的违反《廉政准则》问题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虚心接受组织批评告戒,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错误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准则》问题而不主动检查改正或经组织批评告诫仍拒不承认错误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县(处)级和乡9科)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以上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