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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廉政制度掠影
2007-12-21 00:00   摘自中国廉政文化推广网 审核人:

对官员进行巡视,以监察其勤政廉政情况,其实早在4000多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就有了。黄帝时,设置了实施监督的官员,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对管辖的属国行使监察权。夏商周时设有称之为“方伯”的官吏,他“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到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为加强对地方官吏的掌控,巡视监察的内容不仅包括察举查办腐败犯法行为,还将“不慈孝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纳入巡察之列。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廉政监察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了下来,改以前的“方伯”巡视为中央派人巡视和郡级定人巡视,并称之为监御史和监察史,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巡视系统。

汉代的监察巡视主要是沿袭秦朝,但把中央监察系统分为中央主管监察的御史府、主管行政兼理监察的丞相府和地方诸侯王国的监察室三级。西汉中期以后,巡视按级负责,巡视的官员职位变低,但权力越来越大,对贪赃枉法者可以举奏弹劾,也可以直接拘捕。对能力突出、成绩显著的监察吏,皇帝不但提高其生活待遇,而且还不断加官晋级以示奖励。

两晋南北朝时的晋武帝也十分重视廉政监察。公元268年,他特地诏令说:“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录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难苦。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这些措施,对于整顿吏治,打击贪污违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到了唐朝,由于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廉政监察制度也有了明显的加强,监察机关内部的分工更加明确,对所监察的对象实行了归口管理,成立了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专司监察之职,直接受皇帝控制,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与其他重权机构平行。监察御史主要是“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宋代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所变革,在突出廉政职能上还规定了监察官出巡制,要求诸路监司要定期巡按所辖州县。

明朝的监察巡视制度逐步完善。朝廷派遣充任巡按者,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清初统治者接受了历代封建政权的经验教训,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监察制度在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清顺治时,为“察吏安民、澄清吏治”,建立了巡按制度,设立了巡道机构,以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并给予相当高的地位和权力。清朝又明确规定了“巡察史”,每年都派都察院官员到各地巡视、监察。这一制度,对康乾盛世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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