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斗争是一场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腐败分子,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实践表明,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对腐败问题开展有效的预防。因此,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决不能放松惩治腐败的工作。
把握腐败案件的发展趋势,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
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腐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也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近年来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看,腐败案件呈现三大发展趋势:
一是易发多发趋势,涉案人数越来越多,集体违纪违法案件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大案要案有所上升;
二是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出现有一定组织参与、以一定团体出现的腐败。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
三是从境内向境外发展,腐败案件涉外化趋势明显。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不法分子勾结,共同犯罪;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国家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象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
上述腐败案件新的发展趋势充分说明,要有效防治腐败,必须在积极预防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势头。
把握腐败案件的新特点,及时有效地惩治腐败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发现案件线索,是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前提条件,而发现案件线索,首先必须准确把握腐败案件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尚未完善、国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发展很不平衡的阶段,腐败案件愈益呈现以下新特点:从腐败类型来看,集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于一体的复合型腐败案件居高不下;从腐败主体的职位来看,腐败案件在权力过于集中而缺乏有效监督的重要职位加速蔓延,表现为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增多,垂直系统领导干部腐败增多,学校招生、看病就医、打官司和人事安排中腐败案件增多,腐败从传统的经济管理领域逐步向非经济权力部门渗透;从腐败的发案领域来看,由集中在一般商品流通领域向一些重要的资源尚未真正由市场调节的经济热点部位、资金高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延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高的领域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建筑、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等;从腐败的外在表现来看,手法、方式隐蔽化、高级化,腐败分子多玩弄两面手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从腐败的动机来看,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逐渐转化。腐败主体已由过去单纯对消费资料的占有,转为对生产资料的累积,多数腐败分子为了聚敛财富、积累资本,有的甚至直接收受投资股份,以获取投资收益,有的疯狂攫取非法所得,然后通过“洗钱”等手段,将巨额非法所得用到经商办企业或有利可图的资本投资中去。针对这些特点,近年来的查办案件工作已经变被动为主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深入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主动跟进,多方位出击查找案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同政法、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联系,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门和环节作为重点,通过巡视、审计、纠风治乱、执法监察、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发现案件线索,揭露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通过网上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分析、排查腐败案件线索,推动办案工作上新水平。
严肃党纪国法,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纪违法案件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极大,对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极大,对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危害极大,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反响大,能够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因此,党坚持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查办案件的重点对象,坚决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以此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
针对腐败现象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党和政府积极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加强综合治理。纪检和监察部门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等领域的重点环节,突破重点案件,严惩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工作中,注意及时发现和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特别是针对直接关系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危害群众利益的重点案件,注意做到毫不留情地予以追究,绝不姑息。通过一系列重大案件的严厉查处,保持了中国共产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惩治腐败的实际效果。
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会以各种方式出现,使反腐倡廉工作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这些都决定了腐败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清除,反腐倡廉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历史过程。必须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深入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解决与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有效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水平与工作质量。
二是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2000年6月,党中央制定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2年7月,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些文件对干部人事工作、特别是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廉政把关、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及免职辞职、回避交流等相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不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竞争度、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并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明确干部选拔任用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克服和避免相互推诿、责任难以界定划分等弊端,使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更加完善。
三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在这方面,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完善保障机制,严肃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纠正因人而异、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使监督处置不受个人权势和利益驱动的影响而变样走形。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上级对下级,上级领导对其分管的下属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下属的监督责任,对因监督不力而出现重大问题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处置,确保监督制度的权威性,使其真正发挥效力。
第三,积极探索党内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的要求,党对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方法等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
一是推进党务公开更加规范。党对需要公开的内容实行科学分类,力求全面、真实。在基层,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原则上都做到如实公开。在公开的程序上力求规范,形成刚性制度,做到时间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顺序先党内后党外,公开的形式则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是着力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切实发挥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党委、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党动手、上下贯通、社会支持、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把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是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拓宽。在监督工作中,党强调要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广开言路,扩大群众的评议权;保护群众的检举权,重视群众检举问题的查处;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善于采纳群众的正确意见。这些措施的实行,使群众监督渠道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四是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加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虚心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另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的新闻媒体也更注意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和积极开展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五是创新其他社会监督方式。通过推广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家庭监督、公众监督等,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方方面面力量参与监督活动,将领导干部始终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扩大监督效果。通过实施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纪法规,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形象。(文/中央党史研究室 王旸)(《半月谈·新中国成立60年·党建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