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校问责制的有效途径
高等学校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组织,专业化组织有两个明显的特点:自主性和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大学的自主性或独立性应该得到保证,外界不宜对其施加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由于高校学术人员的工作内容不容易被组织之外的人所理解和认识,在大学组织内部和外部之间有可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内部人员机会主义行为表现有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大学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的选择,同时也不利于高等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大学组织的专业化特征造成两个相互矛盾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增强大学的自主性,减少外界的干预;另一方面又要求大学能够有社会良知,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履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因此,治理大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大学的自主性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天平既不能过度倾向于社会责任而忽视大学自主性的一面,也不能只强调自主性而忽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高教规模扩张过程中,如何保证大学对社会履行应尽的责任,防止大学的机会主义行为,仅靠大学的行为自律或者道德诚信是不够的,要在法律和治理机制上寻找合适的途径。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一些国家提出建立高等教育的社会“问责制”,在扩大和保证大学自主权的同时,要求提高大学办学的透明度。大学有责任向社会说明,它们是如何使用公共资源的,并且对其行为表现作出解释。
近期,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可以说,这是顺应高等教育治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实行高等教育社会问责制的必要途径。过去,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程度有限,使得社会利益相关者对于高校的使命、目标、规划、行为特征和绩效等方面知之甚少。现在,在保证国家利益和高校自主权的前提下,从政府法令角度要求高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大学社会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高校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方式。随着高校信息公开化程度的提高,自然会降低其他机构对其评价的必要性,避免各种不必要的信息扭曲和误导,有利于高校按照自己理念办学,办出学校的特色。
建立以高校信息公开为形式的社会问责制,对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在保证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促进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互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颁布只是高校问责制建设的一个起点,今后会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随着教育行政部门表率作用的有效发挥和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系统的信息公开程度将显著增强,社会对于高等教育系统的知情权将不断扩大,对于高等教育活动的参与度将日益提高。(北京大学教授 阎凤桥 )
《中国教育报》2010年7月10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