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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挪威、丹麦教育行政监察管理方式及启示
2011-03-16 00:00   校纪委监察处 审核人:

前不久,笔者参加高校教育管理考察团,对荷兰、挪威、丹麦三国高校廉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考察团与三国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听取了他们对高等教育经费管理和为预防科研工作中腐败行为采取的措施,并实地考察了荷兰代尔夫特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等高校。考察发现,三国的高校管理之所以能做到规范、廉洁,教育行政监察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荷兰: 由于曾出现过高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渎职等问题,近年来,荷兰政府建立了教育监察官制度。国家设立的教育监察官属于福拉蒙鉴定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其职责是:监督中小学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在高等教育上,对大学进行整体监督。由于国家对高校的投入很高,因此在每所大学都设有监察机构,即大学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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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大学监察委员会是荷兰教育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对大学的管理。1997年荷兰修改了《高等教育研究法》,引入了监察委员会,由教育部任命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任命学校的管理委员会。大学监察委员会由社会名流组成,对议会报告工作。负责从整体上对大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不对具体事务进行调查)。监察官员有权对大学作出评估认证。其职责:就大学的评估认证写出整体性报告;就某一事件进行调查;按举报对某一具体机构进行调查。

荷兰政府对大学资金的使用,监管严格,为防止大学在资金使用上出现不端行为,设立有相关法律,规定大学和研究机构不可以拿政府资金做规定之外的事情或进行私人商业竞争等。同时,要求公共资金使用要有透明度,并在立法和法规创制上不断抵制造假行为。

挪威:2005年挪威大学出现过一起科研造假事件,一名教授的所有科研材料均为编造的,成为世界性科研丑闻。事后,为防止类似科研腐败行为的发生,该国成立了科研伦理委员会,积极发挥调查及制定防范措施的作用,并将检查制度和科研伦理守则上网公布,要求科研人员遵守法律和道德。

为明确科研伦理的指导原则,科研伦理委员会制定了十条戒律:在科研自由上,要遵守自由法则;所有人要诚实;遵守科研伦理规范;支持同事,遵守资料来源;规范交流;对准备采用的科研方法、资料要详述;保证科研结论真实可信,原始材料无懈可击;坚持能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发布科研结果时,要考虑前后因果关系;坚持科研的可行性、创新性,做到进一步完善。

对违反戒律者,轻者及时纠正,重者则要走行政诉讼程序。挪威1962年建立了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专门负责调查行政方面诉讼。

丹麦:在丹麦,监察官由议会指派,对行政部门有监察职能,大学机构也在其监察范围内,行使职能主要为受理投诉,对高校董事进行调查。

为把丹麦大学的腐败减少到最低程度,丹麦议会设立了公共预算支出和财务管理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国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议会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对各种公共支出进行审查,主要部委和大学为审计对象。

丹麦国家审计办公室对大学负全面审计责任,审计办要向议会预算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办有20多人专门负责对大学的审计工作,审计方式包括财政审计和效益审计。大学董事会也要雇用有执照的会计所作为内部的审计机构。

丹麦的科技创新部代表政府对大学实施管理和一般性监督。为达到对大学有效管理的目的,丹麦科技创新部代表政府与大学签订合同(3-4年)并监督合同执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大学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规划,因此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效益合同,大学每年要向部里报告合同进展情况。

丹麦政府为大学提供经费,大学有使用经费的权利,但要遵守拨款条件。为使拨款产生最大效益,丹麦政府为大学建立了拨款体系,也叫“出租车跳表体系”。以教学为例,教学的跳表体系根据学生活动表现,以通过考试率和毕业率为标准决定拨款额。这种拨款体系具有竞争性,使大学和学生更具竞争能力,促进大学合同的效益。 借鉴与思考:

要不断强化按章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法治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道德基础。荷、挪、丹三国高校的快速发展和良好秩序,得益于依法行事,崇尚规范。在教育系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应该长期坚持强调不断强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章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这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制基础。在现实工作中,要严格要求,敢于纠正、敢于追究,在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也要不断加强这项教育工作。

要不断强化主动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打好预防腐败的管理基础。虽然被访三国的政体和意识形态与我们不同,但在追求社会公正、权力透明方面是值得互相借鉴的。其中对高校的监督机制的确立和监督方式的选择对我们不无启发。监督意识的强化和监督工作的落实,应注意抓好以下两点:一是在监督意识的培养上,坚持长远,从人的基础教育抓起,要坚持在法律层面加强规范教育,使监督成为高素质公民必备的法律意识,使领导干部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二是在监督工作的落实上,要抓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重要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重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要不断强化对教育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有效防范漏洞和风险,提高有限教育经费的效益。近年来,国家对高校投资不断加大,但在经费尤其是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应结合国内高校的现状,建立一套监督机制。如可从管理的角度对教育经费(含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评估,从监督的角度要求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全面公开透明,经费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的规范,使加强管理与加强监督并行。(作者:吕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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