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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育厅原副厅长行贿 学院领导被判有罪免刑
2010-11-30 00:00   纪委监察处 审核人:

本报漯河讯 为让“郑州交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顺利升格为“郑州交通职业学院”,学校法人代表多次向原省教育厅副厅长李某行贿现金24.5万元。近日,舞阳县法院判决此案:被告单位“郑州交通职业学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学院法定代表人李顺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24.5万元

舞阳县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3年间,李顺兴为能让学校顺利升格,明知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多次向时任省教育厅副厅长的李某(另案处理)行贿24.5万元。2003年,郑州交通职业学院设置成功。

法院判被告人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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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李顺兴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但提出:第一,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并非是个人私利;第二,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被告人李顺兴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较轻;第四,被告人主动认罪,要求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顺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免除刑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新闻来源:凤凰网—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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