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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44万余元被认定为贪污款-浙江一卫生院院长一审被判11年
2010-06-04 00:00   纪委监察处 审核人:

新华社杭州10月26日电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今年38岁的傅平洪先后担任岱山县岱东镇、高亭镇等4个乡镇卫生院的院长,2003年开始,他便把手中权力当作满足私欲的工具。与伸手拿钱的人不同,傅平洪贪污的公款主要用于吃喝玩乐,因为他一直认为“吃喝不犯罪”。他也不单独享用,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一般人难以相信,将近两年时间,傅平洪几乎没在自己家中吃过一顿饭。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至2005年5月期间,傅平洪先后利用担任长涂中心卫生院、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同时,法院还查明,2003年至2005年,傅平洪先后利用担任东沙镇卫生院、长涂中心卫生院、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商回扣共计28万余元。

今年上半年,岱山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傅平洪立案侦查。随后,由舟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傅平洪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收受28万余元回扣是受贿并无多少异议,唯对贪污罪的指控部分反复辩解,单位每年公务招待费用预算只有几万元,不够用,所以才另外想办法。他认为:“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行为。”

舟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平洪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并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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