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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部门一厅官受贿70多万获刑7年
2011-04-02 00:00   纪委监察处 审核人: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8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厅(局)级干部受贿案,以受贿罪判被告人原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专职委员金法(副厅级)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赃款7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法(男,52岁,2000年6月至2008年7月,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党支部书记;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兼任河南省教育厅厅长助理,2008年7月11日至2010年5月17日任中共河南省委副厅级高校工委专职委员)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51万元,在为郑州交通职业学院设置为高等学校和增加招生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便利。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郑州华信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14.5万元,在为郑州华信学院设置为高等学校和增加招生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便利。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商丘科技职业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5万元,在为商丘科技职业学院增加招生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便利。2007年、2008年春节,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郑州科技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2万元,在为郑州科技学院专升本的过程中提供便利。2009年、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金法收受郑州科技学院所送感谢费共计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法于2010年3月22下午,主动到河南省纪委,后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义马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74.5万元,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已主动全部退出,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金法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者: 郭丽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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