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全椒县教育局副局长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万元。 2005年9月,安徽省投资集团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以华脉图书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全椒县教育局教学仪器供应站签订购销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合同,向全椒县教学仪器供应站发行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此后连续三年,双方未再签署合同,发行、采购均按2005年合同约定执行。2008年安徽省投资集团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何某为了感谢全椒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江某的支持,分三次送给江某现金6万元。2009年3月,何某行贿案案发,同年3月25日江某到全椒县纪委交待其收受何某贿赂的问题,并于3月26日到全椒县纪委退还85000元。2010年3月23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5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全椒县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