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向志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吴某等34人升官、调动、解决职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14000元。4月19日,向志清因犯受贿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人向志清在担任通道侗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拔、调动、解决职级,从中非法收受杨某、吴某等34人财物,共计314000元。他们中有人想当乡镇领导,送上1万元,向志清就帮其如愿。而该县某局的一个副局长职务,向志清就“卖”了3万元。向志清及其家属仅退缴了违法所得70000元,其余拒绝退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志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向志清余下拒缴的卖官受贿赃款244000元,然后依法上缴国库。(记者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