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身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的刘大力,没有把握好自己,而是与该校的财务科科长曾燕,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8.2万元。4月11日下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大力、曾燕犯贪污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51岁的刘大力是桂林市经济管理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现年49岁的曾燕是该校的财务科科长。2002年5月,刘大力任经济干校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科、办公室等工作。2003年2月,曾燕任经济干校财务科副科长,主管财务科工作(2004年6月后任科长)。 2005年初,曾燕告诉刘大力,西校区的租金收入是以向福利厂借款的形式入帐的,可假以还借款的名义将租金取出使用,并表示其有办法做得很隐蔽,不会被其他人发现。经刘大力同意后,2005年3月8日,曾燕以归还福利厂借款的名义,假冒其夫之名,以现金方式从学校领款1.5万元;2006年1月16日,曾燕又以还借款的名义从学校转款5万元至福利厂并由其夫取出交给曾燕;同年6月27日,曾燕又假借还款名义冒充其夫之名从学校领取现金1万元。2006年5月间,刘大力告诉曾燕其老家修建房屋急需用钱,同年7月、9月,曾燕分两次将上述套取的租金7.5万元中的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大力。刘大力将该款用于修建湖南老家的房屋。剩余2.5万元由曾燕个人占有。 2004年3月25日、4月15日、4月27日、2005年6月30日、12月31日,曾燕虚构向民政总公司借款的事实,将其收取的租金11.2万元、2万元、2.5万元、10万元、15万元,共计40.7万元以借款的名义分五次存入学校行政帐。2006年4月19日,经济干校向市财政局请示,请求市政府一次性解决该校建校期间形成的历史债务1539万元。后经市政府核实,同意由市财政负责偿还经济干校实际债务1349万元,其中包括该校欠民政总公司40.7万元的虚假债务,此虚假债务仅曾燕、刘大力知情。2006年5月24日,经济干校收到市财政局拨款1349万元。 2007年3月,市财政局到学校检查拨款使用情况。由于民政总公司是曾燕虚构的单位,没有银行帐户,无法进行转帐。为应付检查,避免其套取的40.7万元被财政发现,制造学校已向民政总公司还款的假象,曾燕向刘大力建议将钱转入福利厂帐户,以冲销学校与民政总公司之间的往来帐。刘大力对此表示同意。2007年3月30日,曾燕将40.7万元转至福利厂帐户,将经济干校与民政总公司之间的往来帐冲平。同年4月2日福利厂收到该笔款项后,曾燕安排其夫将40.7万元陆续取出,分笔存入曾燕的个人帐户。至此,经济干校已完全丧失了对该款的控制权。2007年5月左右,刘大力在询问曾燕后得知上述40.7万元并没有转回经济干校行政帐户。2007年5月25日,曾燕从上述公款中支付12万元购买本市崇信路10号1栋2单元房屋一套。同年12月,曾燕又从中支付18.9万元购买本市临桂路55号9栋房屋一套。 2007年12月,刘大力向曾燕暗示想买一辆新车,曾燕告诉刘大力可用其保管的西校区租金来购车,刘大力当即表示同意。2007年12月20日,曾燕以自己的名义为刘大力购买了一辆东风风行车,并从上述公款中支付购车款8.58万元、车辆购置税0.7333万元。该车一直由刘大力实际占有使用。 2008年6月,曾燕在得知桂林市审计局将要对刘大力进行任期内审计的消息后,为掩盖租金没有正规入帐且已被其使用的事实,在向刘大力汇报并经其同意后,曾燕组织他人在自己的家中赶制“内部帐”。曾燕将其保管的西校区租金、水电费等现金收入等凭证作入内部帐,并在内部帐中虚构收款48.2万元的事实,制造租金已入帐的假象,并加入大量支出票据,以减少内部帐余额。为掩盖其套取的40.7万元已被开支使用的事实,曾燕安排经济干校司机冒充他人的名义,填写两张共计40万元的虚假借款单。同时,曾燕还安排经济干校一教师填写数额为4万元的虚假借款单,使学校内部帐的收支基本持平。2008年10月29日、10月31日、11月3日、11月5日,曾燕在审计过程中为掩盖其伙同刘大力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不得已分四次以他人还借款的名义分别向经济干校交纳现金10万元、5万元、16万元、9万元,共计40万元。该款已由经济干校以食堂结转收入的名义上交学校行政帐。 该案检察机关以刘大力、曾燕犯贪污罪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大力、曾燕身为从事财务监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现金方式收取单位租金后采取虚假入帐、平帐的手段秘密将租金转移出帐后占为己有,为个人购房买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济干校7.5万元、40.7万元租金虚假入帐、平帐的事实,均经刘大力同意。款项转移到帐外后,前7.5万元刘大力分得5万元,后40.7万元被告人刘大力指示曾燕用9.3133万元购买车辆归个人使用,余款刘大力明确知道曾燕用于购买房屋并已花光,其事前知道转移出帐的是单位租金,事中批准平帐、出帐,事后与曾燕共同分赃、共同占有上述款项,与曾燕是共同犯罪,刘大力、曾燕均应对上述两笔款项共计48.2万元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刘大力、曾燕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被告人曾燕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赃款40万元退回学校,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大力犯贪污罪,判处有徒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曾燕犯贪污罪,判处有徒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大力、曾燕不服,均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刘大力、曾燕的定罪量刑正确。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作者:赖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