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6岁的被告人汪新春,22岁就走上了领导岗位,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经济领域的党员干部,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曾经作出过贡献。但他没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最终栽在了经济问题上。从汪新春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中,我们至少得到以下几点警示:
一旦忽视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极易导致私欲膨胀,信念缺失。据办案人员了解,汪新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在银行系统上班,女儿也有很好的职业,家里不但不缺钱,而且还相当富裕,他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正如他在悔过书中说的那样,在任职期间,一直“只重视经营管理,忽视了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个没有坚定理想信念、没有敬畏心理的人,是很难把握住自己的。汪新春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了私欲的俘虏,淹没在贪婪的污浊中不能自拔。由此可见,党员干部唯有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底线,清正廉洁,方得始终。
一旦目无法纪,心存侥幸,极易导致自我放任,最终被推上被告人席。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遵守法纪,依法履职,这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但在被告人汪新春心中,自己是一把手,有着绝对的权力,自己就是制度,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自己注册公司缺钱,就把国有公司的钱拿来用,“想着用十几天就归还了,不会有啥事”;相中了公司的粮仓,想个办法变成自己的就行;托市粮有利可图,就将公家的粥羹分一杯给自家公司,什么法律,什么党纪,完全不在其思维意识里。也许他曾有过顾忌,但他始终目无法纪,心存侥幸。
一旦监督缺失,姑息纵容,极易导致不放手、不收手,最终身陷犯罪泥潭。在挪用公款之时,在将公家粮仓转给自家公司之时,难道汪新春身边就无人发现异常、提出质疑吗?发案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难道就没有对下级的权力进行监督的义务吗?如果当初有人能提出质疑,站出来反对,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能充分行使好监管职责,也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结局。可见,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有关部门应以此为戒,强化自我监督,强化组织监督,强化制度监督,尤其是涉及人事、经济等关键环节,更应加强规范和管理。(作者:河南省上蔡县检察院检察长 闫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