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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拆违工程当摇钱树,一年受贿超千万
2020-04-20 15:55   来源:《检察日报》 审核人:

 

拿拆违工程当摇钱树,一年受贿超千万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原局长身犯两罪获刑十四年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吴丕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揽拆违工程,非法收受人民币1227.8万元。此案经海口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吴丕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吴丕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吴丕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吴丕华经过3个月服刑前教育,同年7月下旬被押送监狱接受改造。近日,办案人员向笔者细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用别人的银行卡收“好处费”

  案卷资料显示,吴丕华于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龙华区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帮助他人承揽拆违工程,在拆除违章建筑、处罚违章建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查明,吴丕华在担任龙华区房管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16人财物,前后受贿合计人民币1227.8万元。

  2015年3月,吴丕华刚出任龙华区城管局局长,一些工程老板就把贪婪的目光转向了他,期待用钱从这位城管局长手里得到更多的赚钱机会。挂靠在海南安利鑫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拆迁工程老板黄某,2015年5月初,闻听龙华区要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工程的力度,并有几处违建工程急于拆除,心急如焚的黄某经四处打探,很快结识了吴丕华,一来二往,二人关系日渐密切。一天,黄某直言不讳地向吴丕华提出想承揽龙华区的拆违工程。

  早知黄某心思的吴丕华随即与黄某一拍即合,最终商定,吴丕华帮助黄某承揽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黄某将拆违工程款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吴丕华。经过招投标,黄某挂靠的海南安利鑫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随后吴丕华利用职务便利,将龙华区城管局的大部分拆违工程交给黄某承揽。

  为表示感谢,黄某用自己的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将好处费存入卡内,而银行卡交由吴丕华保管。每次转款,黄某就到吴丕华处拿银行卡,将好处费存入卡内后再交还吴丕华。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黄某分7次将人民币613万元好处费存入卡内。

  手握权力见钱就捞

  一旦思想上的防腐堤坝决口,捞钱的欲望就会无限膨胀,一发不可收拾。此时的吴丕华已是见缝插针,见好处就捞。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5月,吴丕华任城管局局长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吴丕华认识了工程队老板陈某,当陈某得知吴丕华就是手握权力的龙华区城管局局长时大喜过望,自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接下来,陈某对吴丕华献殷勤施厚礼,二人关系甚密。

  不久,吴丕华直言不讳地对陈某说,可以帮助他承揽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陈某当场承诺:“事成之后,定会重谢。”“做人只要有良心,什么事都好说。”一番对话,彼此心领神会。后来,吴丕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承揽了不少拆违工程。后来,陈某的公司陆续收到龙华区城管局支付的工程款,陈某也陆续兑现着“事成之后,定会重谢”的承诺,分6次送给吴丕华人民币460万元好处费。

  2015年3月,龙华区政府批准个体商户吴某在海口市文华菜市场设立一个便民疏导点,吴某想在该处建设临时铺面用于出租。由于便民疏导点不允许建房子,吴某便找到吴丕华帮忙,吴丕华表示同意。吴某顺利建起临时铺面并出租,为了表示对吴丕华的感谢,2015年8月送给吴丕华人民币20万元。2016年9月的一天,吴某与吴丕华在茶馆喝茶时,吴丕华提出家里要装修新房,为了和吴丕华搞好关系,吴某当场送给吴丕华人民币3万元。

  2015年9月,龙华区城管局巡查人员发现商人符某在海口市海榆中线金鹿工业园旁修建起大量违建仓库,应依法拆除。为了保住仓库,符某找到吴丕华求情,一番甜言蜜语外加人民币20万元好处费,吴丕华灵机一动便下令让巡查人员仅拆除部分违建仓库。在吴丕华的关照下,符某保住了部分违建仓库。欣喜之余,又送给吴丕华人民币20万元好处费。

  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就在吴丕华频频以权敛财,大肆捞钱而春风得意之际,群众对他的举报材料引起了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就在有关人员找吴丕华谈话了解情况时,他还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办案人员在初步掌握了吴丕华的受贿犯罪线索后,迅速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发现,吴丕华的17张银行卡里有2000多万元人民币和10万美元,除去吴丕华受贿所得人民币1227.8万元,他仅能说明人民币480余万元的真实来源。其中,吴丕华工资收入93.9万元,家族征地补偿款70.4万元,房租收入50万元,民间投资收益50万元,经营咖啡茶艺馆收入200万元,吴某个人资助15万元和明某个人资助3万元。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吴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27.8万元以及扣押在案的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420.4万余元、10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款项人民币232万余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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